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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e365行政许可审批指南

阅读数:    发布时间:2018-01-13

bte365行政许可

审批指南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设施验收

一、审批事项名称: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设施验收

二、法定依据:

1、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GB/T22490-2008

三、许可条件:

1、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审批权限范围:①省级审批:需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需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征用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省级需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②市级审批:市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市城区内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其它项目。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5)审批权限范围:①省级审批: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水利部委托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②市级审批:市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市城区内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其它项目。

四、申报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文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审核意见;

4)其它相关资料。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5)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监理工作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7)其它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

1)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法定时限20(报告书)或10(报告表)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一、审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二、法定依据: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论证报告书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2、取水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条件

1)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流域、区域和水资源规划;

4)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5)已通过专家论证;

6)审批权限范围:①省级审批:在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干流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800万立方米以上;在其他河流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以上;水电总装机0.5万千瓦以上;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②市级审批:市城区内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其它项目

2、取水许可条件

1)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3)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达到规定水质目标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4)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5)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6)审批权限范围:①省级审批: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在省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②市级审批:市城区内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其它项目。

四、申报材料:

1、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10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2份);

4)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2、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不需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5)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

1)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2)取水许可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一、审批事项名称: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许可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市水利水产局管辖权范围;

2、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恶化;

3、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4、审批权限范围:①省级审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审批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②市级审批:市城区内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审批取水许可的,市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同时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取水许可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审批。

四、申报材料:

1、河道(湖泊)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申请书;

2、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编制的《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及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一、审批事项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2、《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

三、许可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
、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
、不影响防洪,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4
、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5、审批权限范围:①省级审批:在江河、水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防洪工程及水电站等水工程设施;跨市(州)的防洪工程及水电站等水工程设施。②市级审批:市城区内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小型水工程。

四、申报材料:

1、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和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备案材料等);
    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含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
、水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包括工程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及审批文件,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涉及取水的水工程,需提交水资源论证批复文件或专家审查意见;
    5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一、审批事项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三、许可条件:

1、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单位,按照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拟建涉水工程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3、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4、审批权限范围:①省级审批:除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外的,在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及重要支流蓄滞洪区内,或在跨市(州)山区河流、大中型水库、重点湖泊管理范围,建设跨河、穿堤、桥梁、码头、取水、排水等非水利防洪工程设施;除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其它省内长江、汉江干流和荆南四河及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的建设项目。②市级审批:市城区内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其它河流(湖泊)上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

一、审批事项名称: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

二、法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规定:大坝坝顶确须兼作公路的,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第十六条规定:确须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养殖、旅游等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大坝安全管理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许可条件:

1、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开展的建设活动,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有一定的距离,不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2、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论证报告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其中涉及建筑物安全的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3、论证报告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4、水库管理单位已出具明确意见;

5、审批权限范围: ①省级审批:省直管和调度的水库。②市级审批:市城区由市级管理和调度的水库。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水库管理单位书面意见;

4、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审批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许可条件:

1、涉及受益区的基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

2、被占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已签署意见;

3、替代工程技术方案可行,效益与被占用工程相当;

4、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及措施可行,补偿费估算合理,并已交纳补偿费(或双方已定立合同);

5、审批权限范围:①省级审批:有中央、省级投资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工程项目;占用大型灌、排工程设施。②市级审批:市城区占用中、小型灌、排工程设施。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平面位置图;

6、对占用的灌溉工程设施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或补偿方案。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一、审批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

5、《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八条、第十条;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六条。

三、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建设依据充分;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对不利影响可通过措施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影响;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已达成协议;

9、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了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并进行了技术审查;

10、审批权限范围:①省级审批:除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其它的省内长江、汉江干流和荆南四河及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的建设项目。②市级审批:市城区内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其它河流;省水利厅下放的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距堤内脚100米以外的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内的地质钻探和房屋桩基工程审批(鄂水利堤函[2008]526号);需由长江委、省厅审批的项目由市级初审后上报长江委、省厅审批。

四、申报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图;

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5、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6、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护、防洪及有关补救措施的协议文件。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或上报长江委、省厅审批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河道采砂许可

一、审批事项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4、《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第八条规定: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

5、《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3号)第十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三、许可条件:

1、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长江);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水上作业);

6、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7、审批权限范围:①省级审批: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跨市(州)级行政区域河流特殊河段、特殊时期的采砂。②市级审批:市城区内其它河道采砂;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由市级初审报长江委、省水利厅审批。

四、申报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采砂船舶、机具证书;

4、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或文件。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捕捞许可

一、审批事项名称:捕捞许可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天然捕捞水域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跨行政区域捕捞作业的,必须持捕捞许可证到捕捞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捕捞签证手续”。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许可条件: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四、申报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3、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4教学、科研等非专业生产单位申请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

5、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时,需提供租用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渔业船舶登记

一、审批事项名称:渔业船舶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许可条件:

1、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

2、渔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3、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四、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书;

2、有下列情形的,应附送相关材料:

①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②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③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④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⑤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鄂价费字[1992]196号;鄂价费字[2004]243号;鄂价费字[2003]248号。机动船100/艘;非机动船30/艘。

免受以上费用。

水生动植物检疫

一、审批事项名称:水生动植物检疫

二、法定依据: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的水生动植物养殖、增殖、捕捞、病害防治、检疫和渔船渔港等监督管理,查处渔业违法案件和渔业污染事故等渔业行政执法职责”。

2、《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第十八条规定:“水产品动植物检疫按国家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第八条规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工作,建立预测预报制度,组织检疫水产苗种和制定水产苗种病害防治应急预案,发现重大水产苗种病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防止水产苗种病害的传播和蔓延”。

三、许可条件:

1、从事水生动植物种苗及成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需进行产品运输、销售的。

2、符合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标准。

四、申报材料:

1、水生动植物检疫申请表;
2
、检疫样品。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审批

一、审批事项名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审批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2、《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养殖证”。

三、许可条件:

1、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四、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书);

3、承包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实质审查和拟定许可文件——领导审签——送达许可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服务联系电话:6261184(行政审批服务科)

6530370(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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