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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全国率先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流湖泊警长”

阅读数:    发布时间:2018-02-06

 

 

2018年起,湖北的所有河流、湖泊都有警长了。为切实维护全省河流、湖泊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湖北在全国率先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流湖泊警长”,配合同级河长、湖长履职,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助推湖北河湖长制工作在新一年打好攻坚战、开拓新局面、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

2017年底,省公安厅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河湖警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警长制,并对河湖警长组织体系、主要任务、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进行了明确。

一是建立河湖警长组织体系,实现省市县乡全覆盖。《方案》明确,省级河湖总警长由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曾欣担任;市级河湖警长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局长担任;县级河湖警长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乡级河湖警长由各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长航、森林公安局根据本系统建立的河湖长制体系,参照地方公安机关的模式设置河湖警长。

二是明确河湖警长四项主要任务,助力河湖长依法履职。《方案》明确,河湖警长要在对应河湖长的领导下,研究解决河湖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治安问题,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遏制涉河湖违法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河湖流域的治安秩序,确保全省河湖保护总体目标的实现。

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组织本级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环境违法犯罪,对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维护河湖区社会安全稳定。健全本地河湖区治安防控网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参与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妨害公务、阻碍执法等违法行为,严格监管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活动,防止交通事故对河湖水质造成重大污染。

协助对应河湖长履行职责。协助开展巡查、调研、督查等工作,收集掌握对应河湖的基本情况,配合编制“一河(湖)一策”治理方案,跟踪督办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同级河湖长和上级河湖警长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河湖治理提供非涉密公安业务数据信息,配合开展宣传工作。

三是强化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确保河湖警长制落实。《方案》明确,河湖警长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建设,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涉黑涉恶、暴力抗法为打击重点,组织警力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要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加强与水利、环保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和部门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开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非法码头清理整治等工作,保障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有序开展;要将实施河湖警长制、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配合开展河湖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纳入单位重点工作考核内容,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河湖警长制工作责任;要组织做好河湖警长制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阐明河湖警长制工作任务、典型经验、主要成效,号召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问题,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要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河湖警长制各项工作落地抓实。

我省2017年1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天门市、宜都市、房县、松滋市、宜城市、大冶市等地先期探索河湖警长制,由河湖警长配合河湖长履职,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法制震慑,改善了河湖环境,收到了显著成效,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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